律师介绍

黄建刚律师 黄建刚大学副教授。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从业已有20年。先后从事两家企业改制,八件公司业务。先后担任企业、金融、保险、典当和大学的法人单位的法律顾问。担任当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执业期间,先后代理各类合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建刚律师

手机号码:13309409600

执业证号:16201200120963705

执业律所: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6号兰州中心1008室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纠纷

引发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原因

对于发生质量问题纠纷,关键是分清责任。“谁勘察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就是对质量责任的概括。产生工程质量问题从而引发纠纷的原因有以下几类:

一、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方面的原因:

1、建设单位不顾实际地降低造价,缩短工期。

2、建设单位不按建设程序运作。

3、在设计或施工中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4、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任意肢解进行发包。

5、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6、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或给施工单位指定厂家,明示、暗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二、勘察设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施工单位或承包人方面的原因:

1、施工单位脱离设计图纸、违反技术规范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2、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施工和其他相关违法活动。

3、施工单位未履行属于自己在施工前产品检验的强化责任。

4、施工单位对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四、监理单位方面的原因: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倘若主体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不能擅自返工。若发包人通知主体承包人应及时返工而承包人未及时返工时,发包人则可以指定其他承包人返工,所需费用从主体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ntact number

133-0940-9600

Copyright © 2019 www.0931gongche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