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黄建刚律师 黄建刚大学副教授。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从业已有20年。先后从事两家企业改制,八件公司业务。先后担任企业、金融、保险、典当和大学的法人单位的法律顾问。担任当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执业期间,先后代理各类合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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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建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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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6201200120963705

执业律所: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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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

怎么避免工程造价纠纷?

避免工程造价纠纷的对策?

(1)合同条款签订应严密、有效。首先,施工方和业主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知识,认真学习国家和地市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各种文件规定,并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预结算。二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业主不盲目压价,施工方不接受不合理压价要求,不施“苦肉计”以免签订不合法的无效条款。

(2)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资料。

(3)施工图预算要全面、准确、合法、有效。

(4)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制度。监理工程师应做到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5)在开工前应签订材料价格确认方案的规定性文件,并严格执行。以避免以材料找差引起纠纷。

另外,各级工程造价部门应大力宣传有关造价的政策法规,完善造价各环节的管理措施。

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以下几点:

1、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涉及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判决;如果约定不明确,如暂定等,但约定按照某一定额进行结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当明确按照该定额进行结算。这样做是符合《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的。但是,法院这样做的前提是有赖于工程造价行业的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改变。其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建设工程定额的性质,一旦明确了定额不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后,这种变化是必然的。但是,人民法院在这一改变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因为理论上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为指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尊重当事人的判决来推动这一变化。

2、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阶段性的鉴定。不能一概地要求建设工程诉讼必须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

3、对于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追究。不能因为建设工程纠纷的违约责任追究十分困难就放弃追究,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许多问题(包括质量问题),都是产生于不能严格履行合同。

此外还有必要在合同的结算方面加以完善。

完善合同的结算条款:为避免合同造价纠纷,积极的办法就是当事人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结算并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不能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的程序得到确定,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造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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